金秀賢與未成年人交往的爭議持續發酵。隨著韓國男演員金秀賢與已故女演員金賽綸相戀的爭議不斷升級,金秀賢所屬經紀公司GOLDMEDALIST再次發聲,稱金秀賢下周將親自回應與金賽綸相關的各種爭議和質疑,以明確事實真相并應對毫無依據的謠言。
本月10日晚,韓國自媒體“橫豎研究所”開直播連線金賽綸的姨母,爆料2000年出生的金賽綸在15歲未成年時與當時已經27歲的金秀賢交往,戀情持續6年。這一消息在韓國社會引發軒然大波,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交往的合法性成為公眾熱議焦點。
韓媒采訪了多名法律界專家的看法。專家們普遍認為,與未成年人交往的法律責任應綜合考量當事人的年齡、是否發生過性關系以及雙方的權力結構關系等,審慎進行判斷。依據韓國現行法律,金秀賢可能面臨刑事犯罪指控。《刑法》第305條規定,與已滿13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發生性關系,無論是否出于自愿,均構成法定強奸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下罰款。若存在暴力、脅迫手段或利用經濟、社會地位優勢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的情形,刑罰可能加重至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這一指控是否成立還需考慮行為發生時的法律適用情形。有報道稱,金賽綸與金秀賢交往發生在2014年左右,若性行為發生在2020年5月19日《刑法》修正案實施前,依據當時法律,其行為不構成強奸罪。
法律專家還表示,若兩人僅為單純的情感交往(如約會、通信)關系,在韓國法律中不構成違法。韓國律師宋慧美指出,若雙方之間的關系未發展至性行為,針對身心健全的交往關系,不存在懲處的法理依據,但可以依據情況從虐待兒童罪的角度進行法律處罰。專業強奸罪律師李垠懿表示,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構成非法行為時,可進行法律上的懲處。在英國、法國、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若這名成年人的身份是監護人、教師、體育教練等權力地位占優的一方,與未成年人交往無論是否發生性關系,均可能受到法律懲處。部分韓國法律學者呼吁,應重新審視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之間的交往關系,考慮是否該通過立法予以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