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國投公司董事長袁國華指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允許建立的創投企業主要有“公司制”和“合伙制”兩種形式。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公司制創投采取“先稅后分”模式,綜合稅負在40%左右;合伙制創投采取“先分后稅”模式,可依據實際情況選擇“單一基金核算”和“年度整體核算”方式,綜合稅負分別在20%左右和5%—35%。依據財稅〔2018〕159號文要求,合伙制創投投資人需要在其自身尚未實現盈利的情況下,就基金實現的盈利先行納稅。
合伙制創投企業優勢在于“先分后稅”,可避免企業層面和合伙人層面的雙重征稅。然而,在實踐中,袁國華觀察到,合伙制創投企業選擇“單一基金核算”仍存顧慮,因為創投企業若選擇單一核算,3年內不得變更,在合伙層面將不能扣除基金慣常發生的管理費、業績報酬、其他服務費等經營費用,也不能將不同項目退出的投資收益和投資虧損跨年結算,最終稅收優惠力度不大。此外,財稅〔2019〕8號文規定,備案為“創業投資基金”的基金可以為個人LP按照20%的優惠稅率代繳,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布于2014年8月21日,該暫行辦法發布之前,基金業協會備案并不區分“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統一按照“股權投資基金”備案,基金類型一經確定,不能修改。
袁國華建議,在推動落實用好現有稅收優惠政策時,應避免“一刀切”。判斷企業是否具備稅收優惠享受資格時,應全面考慮政策背景及企業狀況。如果將基金業協會的備案作為創投企業的唯一判斷標準,建議基金類型可作修改,尤其是針對成立日期早于暫行辦法的基金。通過進一步優化稅收政策來支持創投機構集聚和發展,對于我國培育本土優秀科技企業、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和提升國際競爭力具有重點意義。
袁國華還建議支持上海開展鼓勵長期投資的稅收政策試點,探索充分抵扣創投成本的全生命周期計稅模式。鑒于合伙制基金的長周期和高風險的特點,某一個年度的經營成果并不能代表基金作為一個整體真實的盈利狀況。他建議按照投資人實際取得的收益情況進行征稅,即投資人收回本金前不征稅,待投資人真正實現收益后開始征稅。他還建議對投資硬科技初創企業的創投企業給予專門制度安排,比如**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項目投資期限越長,對應企業所得稅稅率越低,以鼓勵長期投資。